2024年4月24日发布的第11140号裁定,将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推到了聚光灯下,特别是在公共财产(如道路)的保管方面。该判决对《民法典》第2051条进行了清晰的解释,强调了道路所有者机构对因结构状况及其附属物(包括停车柱)造成的损害的推定责任。
根据法院的裁定,道路所有者机构应对与道路本身结构及其附属物相关的事故负责。特别是,经常导致事故的停车柱属于此责任范围。然而,法律为该机构提供了免责证明的可能性,该机构可以证明:
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证明,则该机构被视为负有责任。这种法律立场基于保护道路使用者的逻辑,他们应该能够依靠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性。
一般而言。在保管物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2051条,道路所有者机构应对归因于道路结构状况及其附属物(包括所谓的“停车柱”)的事故负责,除非能证明这些装置的安装是由第三方进行的,在分配给第三方的区域内,并基于特定的授权,且所有者保管人没有任何控制权,或者,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安装时间相对于事故发生时间如此之快,以至于无法让保管机构进行干预。
该判决要点强调了免责证明的重要性,并将举证责任置于该机构身上,该机构必须证明其与事件无关,以避免承担责任。对于道路所有者机构而言,能够证明其缺乏控制权以及停车柱的安装不是由其或在其监督下进行的至关重要。
2024年第11140号裁定代表了对公共管理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重要反思,特别是在道路安全方面。它证实了公共机构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承担责任,在公民能够安全通行的背景下。该判决的影响不仅可能影响未来的法律判决,还可能影响公共管理机构如何管理基础设施和处理道路安全。